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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一 節 路線 ( 112年03月02日)
第 13 條
路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原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予以監視。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