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一 節 路線 ( 112年03月02日)
第 15 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時,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但遇工作上必要並完成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經鐵路機構審查同意,並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