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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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35 條
運送旅客之列車於站之出發、通過及到達時刻,應依排定之時刻辦理。列車運轉紊亂時,應施行運轉整理,盡力恢復準點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