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38 條
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退行運轉。
二、作為救援列車運轉。
三、運轉工程列車。
四、車輛故障。
五、推進運轉。
六、調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