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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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39 條
列車不得退行運轉。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
二、發現路線或車輛有影響行車之障礙。
三、為進行設施或車輛之試驗。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