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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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41 條
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應速作列車防護措施。但以兩站間為單一閉塞區間者,不在此限。
前項列車在已請求救援列車或接獲救援列車駛來之通知時,於該救援列車未到達前,不得移動停車位置;搶修路線之工程列車或車輛,於該區間另有其他工程列車進入時,亦同。
前二項列車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