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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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42 條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
列車之運轉,應施行常用保安方式;其於高速鐵路列車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常用保安方式。不能施行常用保安方式時,得依代用保安方式運轉。
於緊急狀況下,無法依前項規定之保安方式運轉時,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列車駕駛能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
第一項閉塞區間之劃分及前二項列車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