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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45 條
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其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限制運轉速度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