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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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三 節 車輛及列車運轉
( 112年03月02日)
第 52 條
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以溜放或流轉方式辦理。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或流轉,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