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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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四 節 運轉速度
( 112年03月02日)
第 56 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其有下列情事者,並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一、推進運轉。
二、退行運轉。
三、列車越過各類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
列車運轉時,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運轉速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