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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六 章 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 112年03月02日)
第 64 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