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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三 章 行車人員 ( 112年03月02日)
第 9 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