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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二 節 列車編組 ( 112年03月02日)
第 30 條
列車氣軔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配置其他型式軔機之車輛,應確認其足供列車煞停。

前二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第 31 條
運送旅客之列車駕駛室以外車輛,應有於緊急狀況下,足供列車煞停之操作裝置。

第 32 條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車輛,不得聯掛於運送旅客之列車。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規定,由各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