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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一 節 立案 ( 112年02月03日)
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