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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二 節 工程 ( 112年02月03日)
第 16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採購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將該等機車、車輛之功能技術文件送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功能技術文件應至少包括車體、動力系統、煞車系統、車門系統、聯結裝置、轉向架、行車控制系統及安全設施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