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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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 112年02月03日)
第 2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變更之營運範圍。
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
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
四、運轉限制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