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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 112年02月03日)
第 22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