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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 112年02月03日)
第 23 條
交通部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對地方營、民營鐵路運價、列車運轉程度、次數及到開時刻,責令調整或改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