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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 112年02月03日)
第 24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行車所須遵循之運轉、安全及辦理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作業程序規章,交通部鐵道局於必要時,得請鐵路機構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