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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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 112年02月03日)
第 25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與其他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公路、水運或空運機構聯運,應訂定聯運契約,報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