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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 112年02月03日)
第 28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備置鐵路財產目錄,供交通部查核。

前項規定財產目錄,至少應逐項記載財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成本、使用年限、折舊及設定抵押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