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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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 112年02月03日)
第 33 條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