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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 112年02月03日)
第 34 條
民營鐵路機構舉行股東會,應通知交通部派員列席。

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將有關議程及會議資料提送交通部,會議結束當日應將董事會之相關決議送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