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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 112年02月03日)
第 36 條
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一般客貨運輸者,應備具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但已依前條規定提送,而未變更者,得免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