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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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 112年02月03日)
第 38 條
專用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組織變更,指專用鐵路變更為國營、民營或地方營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