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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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 112年02月03日)
第 39 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於專用鐵路準用之。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