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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一 節 立案 ( 112年02月03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