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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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一 節 立案
( 112年02月03日)
第 6 條
同一鐵路路線有二以上申請人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興建者,由交通部視規劃內容、公益需要等事項,評估擇定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