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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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第 一 節 立案
( 112年02月03日)
第 9 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過之地方政府。
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由,載明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