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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0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選定路線時,應配合全國鐵路網計畫興建經營。

第 3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得請求鐵路警察或當地軍警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