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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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 104年10月07日)
第 4 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
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
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