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 104年10月07日)
第 5 條
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得交由其他機構或民間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