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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 三 章 初測 第 七 節 總圖 ( 95年11月16日)
第 55 條
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繪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部繪縱剖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

第 56 條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第 57 條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