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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 四 章 定測 第 三 節 水平組 ( 95年11月16日)
第 73 條
水平測量,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之處,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

第 74 條
橋樑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標點,應酌量添設之。

第 75 條
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應盡量利用之。

第 76 條
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水平標點之高度、水平轉點、中線交叉點及中心樁等高度之規定,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應參照第三章第三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