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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 二 章 踏勘 第 一 節 踏勘測量方法 ( 95年11月16日)
第 7 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