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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 二 章 踏勘 第 四 節 填製表報 ( 95年11月16日)
第 18 條
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第 19 條
踏勘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彙訂成冊,以備查核。

第 20 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第 21 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