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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二 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 85年06月15日)
第 10 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標準,連續六小時以上無列車通過者,得設第二種鐵路平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