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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二 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 85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