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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二 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 85年06月15日)
第 13 條
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依左表規定。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不能達到表列瞭望距離標準時,應將平交道予以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