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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