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鐵路行車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駕駛人員:在列車或車輛上擔任駕駛工作之人員。
二、行控人員:於鐵路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列車或車輛進路控制、行車保安、電力調度、列車或車輛運用調度、設施監控、運轉整理等行車控制作業之人員。
三、乘務人員:於列車上執行列車防護、軔機操作或運轉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四、站務人員: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或於場、站內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五、維修檢查人員:於正線執行軌道維修、電車線路維修、運轉保安設備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或客貨用機車車輛軔機、轉向架、全車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
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各款人員之職務歸類及其工作內容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