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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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 112年03月20日)
第 20 條
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
前項相關訓練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