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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三 章 設計及建築 ( 57年09月03日)
第 11 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