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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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五 章 使用
( 57年09月03日)
第 20 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