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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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三 章 設計及建築
( 57年09月03日)
第 7 條
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