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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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 70年02月17日)
第 3 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纜,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施工維修時,應將每一導體作臨時性之接地,如其平行長度未達一公里,其感應電壓實測值越過規定數值時,仍應採取同樣之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