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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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 70年02月17日)
第 6 條
跨越鐵路之管道,不論為原有或新設,其敷設單位應將跨越部分之設計資料送經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設,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