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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 55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鐵路軍事運輸列車之配車原則如左:
一、運送部隊應儘先撥配客車,如因緊急軍事運輸調集不及或不足時,得以適宜車輛代替之。
二、運送軍品,按其種類及性質,撥配適宜裝載之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