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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 55年11月25日)
第 9 條
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軍品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及運照。

車照及運照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車照:
(一)部隊番號或代字。
(二)部隊種類及人數。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
二、運照:
(一)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
(二)軍品種類及數量。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