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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 112年05月18日)
第 16 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